10月28日,记者了解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7日完成一宗环境信访案例行政调解,矛盾双方当事人在该局会议室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这也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出台以来,我市完成的首宗环境信访案例行政调解。
据了解,该案主要是某KTV与其楼下酒吧之间的噪音矛盾纠纷。KTV投诉该酒吧营业时发出低频噪音(振动),影响其部分包房正常经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14日举行行政调解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纠纷,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0月27日,双方在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签订了行政调解协议书。
“通过行政调解、友好协商等多元手段妥善解决噪声纠纷,是新《噪声法》提出的新理念。”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8月2日,该局印发实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全省首创以环保信访为切入点,建立信访行政调解机制,积极探索环境纠纷化解新模式,立足于“早”、化解于“小”、着力于“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据介绍,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积极探索,完善补充环境信访行政调解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环境信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做到“当调则调、能调尽调”。同时,防止调解替代依法处理,预防出现“久调不决”现象,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知识链接】
《噪声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蓝运良 三审 查九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