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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幅度平均达12%,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提高幅度甚至超过15% ,抚恤补助标准增幅为历年之最。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全市3300 多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由2012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提高幅度平均达12%,1至9月抚恤补助差额将于本月补发。 为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市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我市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幅度平均达12%,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提高幅度甚至超过15%,抚恤补助标准增幅为历年之最。 标准调整后,孤老烈属每人每月可领取1710元;三属(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可领取1320元;傍属每人每月可领取815元;在乡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1230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93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780元;一至四级在乡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1160元;在乡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930元;一至四级非在职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555元;五至六级非在职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450元;七至八级非在职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405元;九至十级非在职残疾军人每人每月可领取385元;在乡“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780元;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450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04年起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根据市经济发展状况每年调整一次。“补发2012年1至9月调整后的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适用于2012年1月1日前已审批确认为相应对象类别的人员,2012年1月1日之后审批确认的对象,其补发金额由其审批次月起开始计发。 |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5日记者陈健儿通讯员程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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