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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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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求,基金会作为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年度工作报告、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以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情况等信息;基金会要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实施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实施办法》鼓励基金会结合自身实际公布更多的信息,并对信息公布的方式和途径等作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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