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山市网络文化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 Shan Association of Cyber Culture”(简称“ZSAC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山地区从事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以及相关技术应用开发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以及从事网络文化研究和管理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促进我市网络文化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络伦理,联合中山地区从事网络文化(内容)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个人,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实行自律,倡导会员的社会责任和服务精神,沟通交流,探索网络文化应用技术,促进创新,实现多方共赢,组织并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领域的研讨,搭建各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的桥梁,建立协会与社会各界的友好关系,维护协会整体利益,营造有利于中山地区网络文化(内容)生产、发布、传播的环境与氛围,提高协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中山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对中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山五路1号,中山日报报业集团·中山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健康合法的网络文化。
2、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和协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增进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双方的交流与沟通。
3、制订并实施协会规章制度和会员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协会作用,维护协会整体利益和会员利益,提高协会的服务质量。
4、开展我市网络文化(内容)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在网络文化领域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促进中山地区在网络文化领域的应用开发,探讨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5、组织与开展有益于网络文化(内容)发展的活动,加强协会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传递网络领域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各会员单位的发展与应用。
6、积极参与国内外有关促进网络文化(内容)发展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组织之间在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协会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网络文化(内容)领域的竞争,通过互联网和无线网络展现中山文化和中国文化。
7、建立协会官方网站,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中山地区网络文化信息发展状况年度报告。
8、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9、组织开展涉及网络文化的相关培训。
10、开展协会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在网络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入会。
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3、单位会员是与互联网和无线网络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机构、社会团体。
4、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网络文化研究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从事网络文化管理工作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会员符合第八条第1、2、3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性机构、社会团体,向本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报理事会批准,并颁发单位会员牌匾。
2、个人会员符合第八条第1、2、4款,可由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并签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5、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会员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7、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8、有权参加对其它会员的评议;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2、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
5、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6、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7、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8、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经民主选举和充分酝酿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6、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协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五条规定职权,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3、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