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本会章程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特制定本选举细则。
二、本会现有单位会员41家,个人会员47人,根据规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本会会员的三分之一,秘书长与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产生。经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本次选举应选理事数量为21名,应选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
三、会员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投票。每一名会员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个。
四、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选举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本会理事、监事,完成投票后休会计票,由监票员确认结果有效并由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当选结果;第二阶段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完成投票后休会计票,由监票员确认结果有效并由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当选结果。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理事候选推荐名单可由选举委员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推荐名单可由当选的理事会成员民主商议后提名。
六、依法实行等额选举。会员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会员,也可以弃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对应的空格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对应的空格内划“×”,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如另选其他会员,在候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对应的空格内划“○”,不划“○”的不计得票。
七、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到场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八、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举,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九、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外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十、本次选举设监票员3名、计票员3名,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选举的统一计票工作。监票员、计票员由选举委员会推选,经参加选举大会过半数会员同意后确定。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十一、本选举细则于2011年5月20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