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买买买” 不仅没有“败家”,反而还能“赚钱”,中山一名女子做到了,她在去年“双十二”期间购买了9万多元的进口食品,发现无检验检疫证明,一纸诉状告17家网店。近日,该案经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 ■原告:网购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将网店告上法庭 去年12月12日至25日期间,正值“双十二”大促,小爱(化名)共在天猫商城的17家网店,购买了同一生产日期不同规格重量的进口食品,总价值达9万余元。 陆续收到产品后,小爱发现食品包装上并没有进口检验检疫标志,自称曾向网店索取证明、报关证明并向网络平台电话投诉,但均未果。 2016年3月底,小爱将17家网店及网络平台起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小爱称,因相关网店无法向其提供产品的报关证明和进口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进口的规定,涉案产品产地不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应当适用 “10倍赔偿”。被告网络平台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令两被告连带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款共计93万余元。为证明被告产品未经报关和进口检验检疫,原告小爱还将所有网店显示的月销量与库存量进行了公证。 ■被告:原告“知假买假”不是真正消费者 对此,被告的销售商辩解:小爱发现所谓的食品包装问题后,既没有食用,也没有向他们索要相关文件,反而针对同一产品在不同的网店反复大量购买,这一行为明显不合常理,不能将其定性为消费者;其次,本案涉案全部产品,他们均按规定进行了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小爱的行为明显是为了诉讼获利;此外,报关数量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 天猫商城也辩称,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他们已履行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所应履行的全部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消费,而是为了恶意诉讼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审理:法官多次沟通召集双方撤诉调解结案 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林谊琼是本案审理法官,通过与原告及销售商、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发现该17家网店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同一进口产品销售商,于是召集双方在开庭时进行调解,同时对原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原告小爱对被告网络平台的起诉均予以撤诉,被告进口食品代理商赔偿购买价款的1.5倍给小爱,本案纠纷了结。点 评 商家及网络平台更应尽到相关责任 林谊琼指出,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使该类纠纷呈现增多态势。上述系列案,体现了消费者借网打假苗头开始显现,打假从质量扩展到细节。 林谊琼提醒商家,对所出售的商品应越来越审慎管理,避免出现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网络平台也应注意对入驻商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尽到相关责任。消费者要学会关注各种消费科普平台,购物前仔细做好甄别工作,审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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