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首次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确切定义,还将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分类,并且明确了监管职责: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及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新华网消息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终结了互联网金融长期以来“无监管、无门槛、无规则”的三无状态。《指导意见》首次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确切定义,还将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监管职责。
《指导意见》不仅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几大领域,还针对每个不同领域,给出了指导性的监管原则。如网络借贷,《指导意见》重申了其中介的属性,并要求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等。而互联网支付,则规定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互联网金融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业内人士看来,《指导意见》可以算得上是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监管的底线。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更加合规合法化发展之后,红利却可能很快消失,这或将反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