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当今的世界是一个互联网的世界。当今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当今的世界是一个走向法治的世界。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因此,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
建立健全互联网市场中的法律秩序,有助于维护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垄断企业自律,提升消费者福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安全保障权,最终构建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现代市场生态环境。因此,为进一步激活互联网以推动生产力进步,全面提升消费者福祉,必须维护互联网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交易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反对不公平竞争。
有人认为,技术创新的本质是突破规则,遏制互联网市场中的竞争秩序会阻碍互联网技术创新。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互联网市场是天生的创新派、平等派。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百舸争流,推陈出新。微博、微信的推出即其适例。法律不能阻止科技进步,而应当促进和保护科技进步。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企业创新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科技进步也会寸步难行。当然,法律本身也要与时俱进,紧追科技进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滞后于互联网创新的现象。
在互联网实践中,人们往往青睐创新,淡忘诚信;偏重发展,忽视规范;青睐效率,冷落公平;追求便捷,冷落安全;追求经营者利益最大化,淡忘消费者权益。因此,要完善互联网法治,必须牢固树立以下理念:兼顾创新与诚信,更加注重诚信;兼顾规范与发展,更加注重规范;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加注重公平;兼顾便捷与安全,更加注重安全;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
要健全互联网法治,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着力构建互联网市场友好型的立法体系。一要明确立法宗旨。法律是公共产品,必须满足企业、消费者与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同的、正当的利益诉求。二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坚决扭转过去立法当中存在的“宜粗不宜细”的理念。三要提高立法的预期性。尽量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四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春江水暖鸭先知”。立法者既要认真听取企业界的意见,更要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五要整合好现有法律资源,避免立法项目叠床架屋。“电子商务法”已列入立法计划。但电子商务中的所有法律关系几乎都可纳入现有法律调整范围。例如,互联网中发生的合同关系可由合同法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因此,如何界定“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值得深入研究。
互联网法治不仅是立法的产物,更取决于企业的慎独自律。因此,要鼓励互联网企业不仅着眼于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还要提升普遍受人尊重的软实力。互联网企业在消费者权利意识全面觉醒的时代,应学会换位思考,牢固树立“一心(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二维(营利合理化思维与社会责任思维)、三品(产品、企品与人品)、四商(智商、情商、法商与德商)”的新理念,科学、准确、完整、全面地领会契约精神,把精力放在提供和创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上,把凭借不公平格式条款牟取不当利益的潜规则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互联网法治还离不开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政府有失灵的时候,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挺身而出,恢复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信心,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互联网可持续健康发展。政府有义务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等手段,呵护互联网市场法律秩序。政府既要关心企业界的利益诉求,更要关注消费者的冷暖。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决策时仅热衷于征求企业界意见,而对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诉求与心理感受充耳不闻。似乎只有企业家才能代表市场的呼声,才能预测技术创新的方向。殊不知,消费需求引导技术创新,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人翁,消费才是市场活动的起点与终点。建议各级政府在决策时真心实意地问计消费者,倾听消费者的呼声。只有如此,才能增强互联网市场对广大消费者的向心力,才能提升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才能让互联网市场造福全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