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家公司的老板安先生发现自己在一家网站论坛上被人“黑”了。发帖人点明他的公司名称,他的名字仅中间一字用“某”代替,对方用“畜生”、“经济诈骗”等字眼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安先生以侵犯名誉权将该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被人发帖侮辱要求赔偿10万元 安先生是我市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他得知有人在一家网络公司论坛上发帖“黑”自己。安先生找到这则帖子,根据帖中的话,发帖人与安先生似有生意往来和纠纷,此帖用了“无赖”、“出尔反尔”、“涉嫌经济诈骗,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畜生”等字眼形容安先生。 该帖刊于2013年4月29日。之后,安先生与被告某网络公司交涉,希望对方停止侵权,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认为该帖给自身带来心理创伤。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发帖是个人行为已提供申请删帖相关协助 某网络公司针对安先生的起诉辩称,自己提供的是公开论坛服务,发帖人应对自己的信息内容负全责,因此本案的侵权人是发帖人非自己;内容只涉及发帖人与安先生的个人合同纠纷,与网络公司无关;在安先生与网站交涉后,该网站已经提供了详细的删除稿件申请要求与流程,但被告没有收到任何与原告相关的身份证明和申请删帖的书面稿。另外,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当天即对该网帖作出了断开连接处理。 该网络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安先生的荣誉权。 法院:网站未履行审核和及时删帖义务 审理法官认为,涉案网帖虽然没有完全显示原告的姓名,但根据网帖的指向“中山某公司老板安*X”,可清晰知道涉事主体为原告安先生,被告的网站上登载的侮辱性词语,对其名誉构成了毁损,一定程度上使其社会评价被降低。 被告是否该担责?审理法官认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非发帖者,而该帖子登载在其网站上,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 即使被告非发帖者,作为网站开办者和管理者,对网帖负有审核的义务,网帖登载后也没有及时审核予以删除,故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名誉造成的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网站属一般性论坛,涉案网帖传播范围有限,而且没有显示出原告的完整姓名,对原告名誉权造成的影响不是很严重,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金4000元。同时,判决该公司须向安先生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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