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既是虚拟社会,更是公共舆论场所,在区分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打击力度,乃是法治社会促进网络舆论公义的重要保障。 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拿这话形容当前的网络舆情并不为过。对于寻常百姓,互联网极大拓展了我们的表达空间,开辟了公共监督的便捷通道;但对一些不法分子,互联网却成为他们肆意违法的天堂。尽管人们对网络推手略有耳闻,但警方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还是让人对网络舆论的真实生态深感忧虑。 从严重诋毁雷锋形象的虚假信息,到“7·23”动车事故中政府花2亿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一个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的网络推手公司,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谋取更多利益。目前,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立二拆四”等已被警方抓获,但这种操控网络舆情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向法治时代的互联网正义提出了严峻挑战。 公共舆论原本姓“公”,近些年诸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公义得以彰显。但网络的碎片化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造谣传谣的形式制造不满情绪,将舆论操控在自己手中亵玩,搅浑了网络舆论的公义属性。本案中,嫌犯就叫嚣着“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通过炒作“忽悠”网民,鼓动网民充当“社会不公”的审判者,为一己私利煽动网络上的仇官、仇富心理,其反社会的犯罪本质暴露无遗,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上,为了最大程度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一般局限于行政处罚,虽然《刑法》中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也都适用于网络世界,但这些罪名要么限于自诉,要么限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对于类似有组织的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则缺乏对应的刑事处罚条款。例如在 “抢盐风波”“军车进京”等谣言事件中,最终对散布谣言的行为人适用的都是行政处罚。 但是,立法的善意不能为违法犯罪者所利用。网络既是虚拟社会,更是公共舆论场所,在区分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打击力度,乃是法治社会促进网络舆论公义的重要保障。为此,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当然,打击网络谣言,查处网络犯罪,不等于限制网络举报。厘清网络举报与网络谣言之间的界限,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保护网民的监督权利,也是此次行动的应有之义。我们相信,此次专项行动,会净化网络空间,为网民提供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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