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网店卖家刷信誉度,就可得到10元至50元不等的佣金,真有这种好事?1月2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诈骗案的终审判决,一诈骗团伙以帮网店刷信誉度赚佣金为由,屡屡诈骗得财共计4.7 万余元。最终,这几名被告人都付出了一年半以上有期徒刑并被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代价。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坤、谢某、刘某结伙以东莞市南城新竹花园秀竹苑一处房子为窝点,通过互联网添加网友的QQ 号,以帮网店刷信誉度赚取佣金为由诱骗网友购买网店的商品,待付款成功后,被告人就采取关闭QQ 等手段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2014年12月,林某坤、谢某、刘某共诈骗刘某等人47959元。19名被骗的网友中有不少是中山网友。“对方自称是某公司的客服,主要工作就是帮某知名网店刷信誉度,我要做的就是上网店拍货、用支付宝付款,当网店收到付款后,店主会将货款加上一定的佣金一起转到我拍货的支付宝账户里,然后再确认收货,并给网店卖家好评,就可得到10元到50元不等的佣金。”其中一名被害人说。 该诈骗团伙被警方捣毁后,3名被告人身上被缴获共计3万余元现金。2015年12月2日,市第一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坤获刑1年9月,女子刘某和谢某均获刑1年半,3人分别被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赃款发还给了相应的被害人。其中,年仅20岁的刘某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刘某认为,她只是按照谢某、林某坤的指使实施犯罪的,仅实施了添加QQ 号及到银行取赃款的行为,而且没有分得赃款,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她请求从轻处罚。市中院近日二审该案并认为,刘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负责添加QQ 号码、去银行提取赃款,所起作用并非次要,原判已对她酌情从轻处罚。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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