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打好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攻坚战,综合解决本市产业低端、土地低效、环境污染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体系;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引进一批优质企业,打造一批万亩千亩现代主题产业园;工业用地空间不断拓展,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生态环境、城镇形态进一步优化、美化。
二、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坚持规划先行、连片改造;坚持聚焦产业、分类施策;坚持改革创新、示范带动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
(一)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编制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规划,划定万亩千亩主题产业园,制定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年度实施计划;
(二)统筹编制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并与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规划结合,开展招商工作;
(三)建立健全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体系;
(四)按照法定权限组织用地报批、审批,审批项目改造方案、招商方案、供地方案等;
(五)督导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统筹开展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氛围;
(六)统筹协调解决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其他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
(一)组织开展村镇低效工业园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产权人意愿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形成空间综合数据,并划定改造项目范围;
(二)制定辖区内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总体实施计划以及片区策划;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征收、收储具体工作;
(四)组织做好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招商方案等申报审批手续;
(五)按照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六)宣传发动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土地产权人积极参与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跟踪监督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处理改造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七)协调解决辖区内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其他问题。
四、市相关主管部门在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用地、规划、河岸线退让等政策,研究提出有关历史土地遗留问题解决方案;牵头组织制定村镇低效工业园规划建设标准;统筹指导土地整备;开展规划编审、调整等工作;依照职权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规划许可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二)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纳入省“三旧”改造范围的有关项目改造方案、完善用地手续审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操作指引,统筹跟进“三旧”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确定工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拟改造村镇低效工业园的功能定位和产业转型方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推动优质企业集聚发展;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淘汰村镇低效工业园内落后产能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等工作;
(四)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招商工作,制定企业准入政策、配套招商政策、招商策划,实施标准地招商、产业链招商;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业项目的准入审核和上报工作;推进产业项目招商等工作;
(五)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改造升级过程中部门联合执法争议,统筹部门和镇街协同执法,对重大复杂疑难执法案件进行指导或者提出法律意见;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有关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重大决策、重大措施以及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等事项进行事前法律论证;调动和运用人民调解机构、律师行业协会、公证行业协会资源,对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提供全过程法律保障等工作;
(六)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强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厂房租赁管控;完善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村集体遴选改造合作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和协调村集体清产核资等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村镇低效工业园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保执法检查,制定环保准入要求和建设环保标准,根据产业实际情况编制“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规划等工作;
(八)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相关执法部门对村镇低效工业园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执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村镇低效工业园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政务服务数据、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相关工作。
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村镇低效工业园摸底调查工作,依法履行自治程序,协助开展相关土地征收、收储工作,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全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规划和改造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工业用地进行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结合工业产业发展规划自行招商,依法管理改造物业。
六、村镇低效工业园内企业或者土地产权人应当积极响应改造升级政策、配合改造,做好改造过程中企业安全管理等工作。
村镇低效工业园内企业或者土地产权人可以按照全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规划和改造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改造方案,经批准后,依法对所在村镇低效工业园实施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并配合政府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自行招商。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下列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配套政策和制度:
(一)土地整合利用政策;
(二)工业用地综合评价和项目准入制度;
(三)统一审批制度;
(四)园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度;
(五)改造升级奖励政策,搬迁补偿、补助政策;
(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七)动态监管制度;
(八)在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过程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和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监察机关制定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容错免责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制定适应性的政策,细化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压实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责任。
八、市人大常委会要做好本决定实施的监督工作,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需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进改造升级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措施对本辖区的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予以监督。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编辑:周振捷
◆二审:查九星
◆三审:岳才瑛
◆终审:程明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