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榄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公司作为该工地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办理建筑垃圾核准运输手续的个人运输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约9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罚款1.5万元。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面整治建筑垃圾处置乱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整治合力,共同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为打造美丽、宜居、和谐的小榄贡献力量。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陈雪琴 二审 魏静文 三审 向才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