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健身私教、美容美发……2022年度中山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中山+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 近日,中山市消委会公布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本次公布的十个消费维权案例,涉及变相强制消费、格式条款、欺诈行为、定金罚则、“积分清零”短信陷阱、安全保障义务、流动摊位购物风险、合同违约行为、广告宣传、预付式消费等方面常见纠纷。

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皮肤清洁免费体验了半张脸

违法而无效的最终解释权

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车商违约与定金罚则适用

“积分清零”短信陷阱

蹦床乐园安全保障过错责任

流动摊位购物风险大保障小

同品牌不同工厂是否“货不对板”?

广告宣传页面信息偏差谁“买单”?

经营者无法履行约定应退回充值余额

质量问题类投诉居首位

据市消委会统计,2022年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及各镇区分会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共4292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共312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19.6万元

在所有投诉问题类型中,质量问题类投诉居首位,共计888宗,占总投诉量的28.38%。

其次是价格、售后服务、合同、虚假宣传等。

其中:价格问题688宗,占22%;售后服务问题633宗,占20.23%。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问题是本年度引发投诉的主要情形,占投诉总量的70.6%。与2021年相比,合同类增长573.13%;价格类增长420%。其他类则降幅为7.04%。

预付式消费领域成投诉高发地

据了解,2022年,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各个渠道接收投诉、举报、咨询共计94552宗,其中,投诉77435宗,举报16111宗,咨询1006宗

从全年统计情况来看,预付式消费领域是近年来投诉高发地,主要涉及健身私教、美容美发、洗衣连锁、食品餐饮、零售连锁等行业,诉求多与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构筑消费陷阱、不兑现服务承诺、拒绝处理预付卡退卡退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

广告违法行为在举报事项中尤为突出,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媒介、网络购物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产品标识、夸大商品性能或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此类违法现象在房地产、教育培训、美容整形、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较为多发。

十大典型案例(部分)

皮肤清洁免费体验了半张脸

欧女士途经中山市三角镇某美容店,该美容店店员正在进行“免费体验最新皮肤清洁护理”活动宣传,欧女士于是进店内体验皮肤护理。当欧女士做完半张脸护理,店员告诉欧女士体验完了,整张脸皮肤护理需要收费。欧女士拒绝。店员告知,皮肤清洁体验是免费的,清洗要用到护理液,需要收取70元工本费。争辩无果,欧女士被迫付费后离店。

接诉后,工作人员会同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店进行暗访调查。在该美容店店员重施故伎时取得相关证据,并迅速对该店负责人开展询问约谈,指出该店以免费体验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进店后收取费用,已存在变相强制消费者交易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美容店最终向欧女士等多位消费者全额退款。

>>市消委会分析

该美容店通过虚假宣传,以免费体验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进店后收取费用,已构成变相强制消费者交易,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审慎对待商家的各类“免费体验”、“免费抽奖”、“扫码中奖”,保持清醒,以免堕入不法商家的“免费陷阱”。

车商违约与定金罚则适用

黄女士向三乡镇某车行购买一辆小汽车,车行销售人员告诉黄女士,由于近期汽车芯片短缺,黄女士必须下定金一万元,而且下定金后需要三、四个月才能到货。黄女士同意并交付了一万元定金,双方同时签订了购车协议,对车型、交车日期等均做了清晰、详细约定。到了约定交车的时间,黄女士如约到车行提车,但车行表示,黄女士所订购的车辆型号,厂家已经停产,建议黄小姐另选其他型号的车辆。黄女士不同意,车行表示可将黄女士的定金一万元退回,但对其违约不交车的责任无任何表示。黄女士对车行的做法不满遂投诉。经三乡分会调解,黄女士接受商家退回定金一万元并补偿6000元。

>>市消委会分析

上述个案中,买卖双方已签订了购车协议,对车型、交车日期等均做了清晰、详细约定,买方也同时交付了一万元定金。该车行单方面违约,致使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的,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经营者无法履行约定应退回充值余额

消费者梁女士在古镇镇某水果店开了一张牛奶会员卡并充值200元。2022年7月7日,梁女士收到水果店通知,水果店将于2022年7月15日前结业,要求所有会员于7月15日前消费完会员卡内余额。梁女士认为不合理,前往该水果店要求退款,未果,于是向古镇消委分会投诉。经调解,水果店向梁女士退回卡内余款。

>>市消委会分析

梁女士在水果店充值的200元属于预付款,经营者既然无法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约定,理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

水果店负责人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消费者接受限期消费完会员卡内余额的行为,不但有违诚信经营原则,也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指的“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水果店通知内容无效,消费者要求退回卡内余额的诉求应予支持。


编辑 蓝运良  二审 朱晖  三审 程明盛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