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通道 | 汪洋: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中山+

2月1日下午,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委员通道”上,市政协委员、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洋就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展开发言。她提出,要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汪洋发言。记者 缪晓剑 摄

汪洋表示,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革,中山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大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但中山依然以传统制造业为主,一些中小企业往往经历了粗放式发展,存在不同程度的“重生产、轻管理”的情况。

企业的健康发展,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源泉与动力,为此,汪洋认为,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要引导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找准定位,将企业合规管理纳入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抵御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同时,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顶层设计,紧紧抓住产业特点,高质高效做好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化环境,让企业行稳致远,让经济社会稳健运行。

具体而言,汪洋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推动建设民营企业合规体系。从“企业、行业、行政、司法”四个维度协同发力,以点带面,从个案到行业,从“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的转移,推动构建企业合规治理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商协会的自治作用,定期发布行业合规指引或负面清单,建立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激励民营企业想合规、愿合规、主动而为。

二是推动健全民营企业合规机制。企业的合规整改,重在整改的“有效性”。因此,要确立“有效整改”的评价体系、验收标准及工作指引。对于小微企业,还可为他们“量身定做”简易整改程序以及快速验收标准,保障企业有效整改的同时,有更大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三是推动建立“行刑衔接”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相向发力。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对于小错且已改好的企业,可以不处罚。但对于触犯刑法,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可以先行对企业合规的可行性进行甄别,判断这个企业到底适不适用合规整改程序,也就是将企业合规工作的启动时间再进一步前移。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企业合规程序启动前,要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启动时,要邀请行政机关参与第三方监督评审;启动后,要明确行政和刑事处罚结果的互认,落实涉案企业不起诉后的“行刑衔接”。


编辑 方嘉雯  二审 朱晖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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