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上诉人吴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开出了“诚信罚单”,对其不诚信行为罚款5万元。
吴某与温某因借款问题对簿公堂。两人曾一起在古镇合伙经营某照明电业公司,散伙后,吴某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声称温某欠其款项已转为借款。该协议书明确载明温某借吴某16万余元,并详细规划了还款计划。温某虽在协议书上签名,但主张该协议是在吴某的胁迫下签署的。
为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吴某还提供了《温某欠吴某款明细表》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细表显示温某的欠款金额,并有“欠款人:温某”字样,但温某否认签名的真实性。
法院查明,吴某起诉时所提供的《温某欠吴某款明细表》中,温某的签名系吴某一方所伪造。吴某当庭承认该签名由其财务人员所写,并非温某本人亲签。法院认为,吴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某罚款5万元。
法官表示,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吴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曾淑花 三审 林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