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发布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5 来源:中山+

今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市消委会发布中山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珠宝、家具、婚介、影楼、美容美发、定制家具、餐饮、净水器、驾考培训、汽车销售等多个领域,希望通过对案例剖析,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让消费者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消费环境时,能够理性消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一口价”黄金引争议
知情权保障是关键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7日,消费者李女士在中山市大涌镇某珠宝店购买黄金戒指。购买时,柜员只是强调双节活动价格优惠,并未告知李女士真实克重。李女士回家后自行称重,发现戒指仅1.5克,折合1272.67元/克,远远超出当天615元/克的金价。李女士感觉上当受骗,要求退货退款,在与珠宝店协商无果后,投诉至中山市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珠宝店为李女士更换了一件黄金戒指。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信息要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即使是本案中的“一口价”黄金饰品,其成分、重量等信息与消费者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商家理应把成分和重量标注出来,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做出购买。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当前的“一口价”黄金饰品买卖,听起来简单明了,但这类销售模式往往暗藏“玄机”,多数情况下,“一口价”往往只标注价格、含金量、工艺,很少在显著位置标明克重,更有甚者完全不标克重,不少商家往往也是对此避而不谈,“一口价”不仅容易在初始交易环节误导消费者,也往往令消费者在后续退换货等环节面临诸多困难,消费者交易应审慎注意。

案例二:
成功调解家博会投诉
有力挽回消费者2.6万元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消费者范女士、郑女士在中山市某博览中心家具展销会上订购了展销商深圳市某宝龙家具,并约定具体发货时间。然而,此后商家却未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依照预留地址前往深圳某宝龙进行交涉,却发现并无此公司存在。向展销会主办方反映,其表示消费者未向其统一缴纳款项,亦未使用其统一的销售单据,故而自动丧失了家博会所承诺的售后有保障等相关权益。随后,范女士、郑女士投诉至中山市消委会,要求家具厂、主办方以及场地出租方中山市某博览中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范女士、郑女士最终顺利收到了订购的家具,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范女士、郑女士可要求参展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参展商家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主办方、场地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市消委会提醒:尽管法律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和场地出租方对参展商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在遇到售后问题时,可能会面临沟通协调困难、解决时间较长等问题。广大消费者在参加家具展销会要理性谨慎,注意防范消费风险。

案例三:
婚介服务有风险
签约付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曾先生在某婚姻服务平台的推销电话,推销人员称可为曾先生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公司后续将为曾先生进行对象匹配。在推销人员的推介下,曾先生来到该婚姻服务平台中山营业点,该平台销售人员将曾先生安排在一封闭房间内进行推销。最终,曾先生签署了一份“铂金会员”服务合同,并支付了21999元。其后,该公司为曾先生提供了一些服务资料、一名咨询师,并为曾先生组织了一次对象相亲,相亲完毕,曾先生隐约感觉不妥,但也无法证明是碰上了“婚托”,于是对该公司组织的第二次对象相亲没有前去。其后,曾先生向该公司提出退款,该公司不接受,曾先生遂投诉至市消委会。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该公司最终同意双方解除合同,单纯扣除曾先生30%的违约金,该公司向曾先生一次性退回15399元。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婚姻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该公司在服务开始承诺了“没有见到对象、建立恋爱关系时,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但又同时以“铂金会员”服务合同(格式合同)收取全额费用并以相关条款约束消费者,而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解除及违约内容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消费者固然违约,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接受婚介服务时,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婚姻介绍机构,全面了解相关服务,清楚阅读服务相关合同内容,知悉双方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后续维权困难。

案例四:
影楼推销引纠纷
消委调解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在读大学生曹小姐因拍摄生日纪念照,购买了中山市某影楼价格为2199元的套餐。该套餐包括化妆、拍摄、后期修图13张、制作一本相册。在挑选照片时,由于一些照片难以取舍,影楼工作人员不断劝说曹小姐加选照片,随后曹小姐又签订了一份3000元的协议,内容包括加选照片14张以及额外拍摄一次。完成付款后,曹小姐认为自己受到诱导消费与强制消费,遂向影楼提出解除第二份3000元的协议。影楼以照片已提交、开始修图制作且合同已开始履行为由拒绝退款。曹小姐遂向中山市消委会投诉。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调解。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劝说,影楼同意解除第二份协议。

案例点评:

对于本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进行反思。对于消费者而言,作为在校大学生,应当清楚自身的消费能力,理性对待影楼的推销行为,避免冲动消费。而经营者则应恪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楼明知曹小姐是大学生且消费能力有限,却大力诱导推销,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曹小姐的自主选择权,从而引发纠纷。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和谐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
“预付式”美容消费引起纠纷
消委会支持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中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中山市某美发中心遭遇消费纠纷。陈先生此前向该美发中心预付充值2500元,然而该店仅经营7个月便突然关门停业,疑似跑路。经有关部门协调,该美容美发中心法人建议陈先生前往同一品牌某分店继续消费。但陈先生在该分店消费一次后,分店要求他再次充值1900余元。陈先生拒绝再次充值,分店进而拒绝为其提供后续服务。陈先生无奈之下,再次投诉至有关部门,要求商家退款。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实地核查,发现原美容美发中心已经关闭,其法人拒绝接受调解。市消委会接到陈先生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导陈先生起诉。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中山市某美发中心及其同品牌分店对陈先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额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案例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陈先生要求该美发中心及其分店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正当合理。

市消委会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应保持审慎态度,谨慎办理预付消费卡,切不可因一时贪图优惠而过度充值。倘若不慎陷入预付式消费陷阱,务必注意留存服务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案例六:
异地维权!
市消委会为深圳消费者挽回损失21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市消委会接到深圳市消委会转来的一宗消费投诉。深圳消费者左女士下定了某品牌定制家具,但由于经销商资金链断裂,门店已停止营业,负责人已无法联系。无奈之下,消费者向深圳市消委会求助,经核实,该家具品牌总部正是中山的企业。深圳市消委会与中山市消委会马上启动消费纠纷处理对接流程,快速落实消费投诉跨区域转接处理。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全力调解,商家当天立即为左女士办理发货,挽回损失21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收取了顾客的全额货款而没有按照约定送货予消费者。属于经营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消费者无法根据合同取得商品而蒙受损害的根本性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的诉求理应获得支持。

案例七:
茶位费不明示涉嫌违法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中山市某餐厅就餐结算时发现账单上收取了26元的茶位费以及小食费,张先生在餐厅内均没有看到茶位费以及小食费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认为餐厅没有明码标价,要求退款,商家拒绝,随即向中山市消委会投诉。接诉后,经工作人员到该店展开调解,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被投诉餐厅确实没有标示有茶位费以及小食费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工作人员告知店家收费项目必须进行明码标价,否则不能向消费者收取。经调解,餐厅为消费者退款26元。

案例点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如果餐厅要收取茶位费,必须标明在价格表上,让消费者知悉,必要时还需提示说明,否则消费者有权拒绝交费。如果商家强行来收取茶位费的话,就属于强迫消费。此外,一些餐厅会以餐具费,消毒费等名义收取额外的费用,餐具费,消毒费的收费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遇到商家强迫交易,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八:
净水器效果没有那么“神奇”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某品牌净水器公司的销售人员,到村里开展“安全饮水保障健康”进社区活动。活动中,该公司的销售人员首先向与会村民赠送了鸡蛋和洗衣液。之后,一位自称“安全科学饮水”的专家在为村民讲解“抗癌防癌”“安全科学饮水”知识后,慢慢转到净水“科学”上。专家在现场进行了一个“电解水比对实验”,让不少村民都以为自来水真的“不干净,有污染”。随后,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将以“只需购买滤芯,就赠送净水机,免费上门安装。”向老人进行各种推销。廖先生父亲在现场转账4193元购买了一台净水器和滤芯,但新净水器安装后仅使用数日,老人便发现水质并未如销售人员所言般“透亮纯净”,专家所讲的养生、保健“神奇”效果不得而知,但同时,净水器的不锈钢部分色泽却已变得暗哑无光。廖先生回家后,向净水器公司提出退货要求遭拒,于是投诉。接诉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安排人员为廖先生(父亲)退货退款。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作为标的物的净水器目前是否有效仍无法确定,外观上不锈钢部分色泽也变得暗哑则显然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但未足以认定卖方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退货的诉求仅止于此是不足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信息要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前市面的净水器商品,其作用只是单纯过滤自来水,减少水中的杂质,让饮用水更干净。通过净水器过滤的自来水还是原来的水,并不会产生任何养生、保健效果,过滤后的自来水还是普通的水,更不会产生任何神奇医学效果。消费者应特别向家中老人做好科学解释和引导,以免家中老人因缺乏知识或轻信而沦为不法商家的目标。

案例九:
驾考培训报名交费莫草率

案情简介:

邹先生于2023年6月向中山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交了学费4600元报考学车。报名交费后,邹先生一直没有去学车,也没有进行科目考试。2024年春节后,邹先生被单位安排调往外地工作。由于无法再继续在中山学车和考试。邹先生于是与驾校的教练协商退款,却被告知退款要按照合同扣除所交学费的60%。邹先生表示从交学费起,从未有在驾校进行学车和科目考试,认为扣除所交学费的60%不合理,要求驾校退回4000元。邹先生多次与驾校交涉均遭拒,于是投诉。接诉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该驾校同意扣除所交学费的30%,最终退回邹先生3000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驾校报考违约金的计算,邹先生因个人自身原因退学,驾校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来并无不妥。但是,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消费者由交学费起,从未有在驾校进行学车和科目考试,驾校扣除邹先生所交学费的60%明显过高而不合理,本会难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驾校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十:
定金担保不能只约束对方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周女士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看中了一款大众朗逸2024星空领先版灰色款汽车,于是支付了5000元定金购买并预定在周女士生日(次月)当天提车。转眼过去了一个月,该公司销售人员来电告知周女士,他们把周女士和另外一个客户的车搞混了,而周女士预定的颜色灰色款,生产厂家由于停产了无法提供。销售人员游说周女士,让其另选白色或者黑色。周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要求退款遭拒,再三沟通无果。周女士认为由于该公司销售人员的低级错误导致无法交易与退款,且由始至终没有听到销售人员一句歉意的说话,该公司还找各种理由拖着不退款,更别谈双倍返还了,于是投诉。接诉后,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协调,周女士最终同意接受该公司一次性退回5000元定金。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的法律问题简单明了,属于因汽车公司方(销售人员)过错致使交易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商家本应依据“定金”规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最终同意接受商家单纯退回定金,属于消费者为息讼止争所作出的一种让步选择。


编辑 谭华健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陈浩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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