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企逃税案件,被告单位康某游艺机有限公司(下称“康某公司”)被判处罚金40万元,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梁某尧因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康某公司通过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累计逃避缴纳税款32万余元。其中,梁某尧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的2014年、2015年,企业分别逃税5万余元、14万余元,占当年度应纳税额比例达11.54%与28.86%。
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依法向康某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案发前,企业虽补缴部分款项,但梁某尧作为逃税行为发生时的直接责任人(2014-2015年在职),未按要求补缴其任职期间对应的税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逃税行为若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尧作为纳税人康某公司实施部分逃税行为发生时的直接责任人员,且是该期间逃税行为的获益者,依法应当对该时段的逃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逃税罪。
此案不仅暴露企业财税失信问题,更以司法判决重申诚信纳税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本案主审法官强调,单位逃税案件中,即使直接责任人员已离任,若其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韦多加 三审 程明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