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链条排水管理体系!《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详细解读版
发布时间:2025-04-25 来源:中山+

4月25日,《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对《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作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余兆宇 摄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政府规章《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后,对指导我市排水管理工作,保障排水设施及水环境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推进,现行的管理办法,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已不适应现阶段排水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将《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作为地方立法重点项目,经过努力,《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于2024年12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通过,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施行。

二、主要内容

条例注重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以我市的实际问题为导向,细化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的规定;二是将我市在排水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形成固定的法规制度;三是针对我市面临的特殊问题,制定相应的可行性措施。体例上围绕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排水设施运营维护、法律责任等共设置六章39条共27项制度措施,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全链条把控。

三、主要制度措施

(一)提高管理效能,明确政府职责

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直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责有较大调整,从排水管理体制来,市、镇两级排水管理体制存在管理界面交叉、条块分割的问题;在排水设施管理方面看,各职能部门在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有关我市排水管理机制方面的内容,着力打造市、镇一体的排水管理调度体系,提高排水管理效能。

1.科学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与决策科学性,也符合现代城市精细化、智能化的管理要求。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排水信息及时更新和共享,以提高排水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化水平。

2.统筹规划,市镇街协同防涝。我市的城市内涝风险因地势原因具有跨区域特性,若各自为政,易出现“各自防涝”漏洞,故针对我市部分镇街易发生内涝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市政府统筹编制全市内涝防治规划,对于内涝区域跨镇街的,要建立协同防治应急机制,统一规划资源调配,同时要求镇街也要制定本辖区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结合城市更新、生态治理,因地制宜完善排水设施运维,提升防涝能力。

3.精准分类,精细化管理排水户。条例第二十八条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并且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本条规定通过对一般和重点排水户实施差异化管理,减少市场主体负担的同时,也提高了管理的精准度,并且有助于释放管理资源,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4.预案先行,统筹处理突发情况。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级编制应急预案,并统筹安排抢险物资,运营单位则需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并组织演练。合力形成“分级制定、统筹应对、全链条闭环”的应急防御体系。

5.抓住重点,解决排水痛点难点。通沟余泥是典型的“环境高风险废弃物”,因其具有高含水率、高重金属污染、病原微生物超标等特性,如果只进行简单的填埋,易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为了解决通沟余泥的处理难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管理规范,对通沟余泥进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二)完善排水设施系统化管控机制,实现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全流程覆盖

城镇排水是一个整体的、各要素相协调的系统,排水系统作用发挥的好坏关键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维水平,条例从排水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环节做了相关规定;更加重视排水工作全过程管理,贯彻“建管并重”工作思路。通过排水规划以及排水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全链条管控,解决当前排水设施建设进度滞后、“重建轻管”问题。

一是土地开发阶段。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配套建设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保障排水系统与城市发展同步布局,减少后期的整改成本。

二是规划建设阶段。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出具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应当就该建设项目的排水条件征求属地镇街排水管理机构意见,避免因建设项目与周边公共排水设施不配套、排水方案不合理,从而导致建设项目排水无出路、后期设计方案变更或返工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则对排水预处理设施进行了规定,要求经营单位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按照相关要求建设预处理设施,从而保障各类污水达标排放。

三是建设接驳阶段。对于排水单位或个人接驳公共排水设施不规范等情况,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且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其中已建成公共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政府及各镇街应当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居民的生活习惯,条例对住宅阳台的设施接驳也提出了要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的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公共污水管网;已建成的住宅的阳台、露台的排水设施未接入的,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逐步进行改造。

四是竣工验收阶段。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是保障城市排水管网通畅的关键环节,由于职能分工不同,排水主管部门无法掌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验收情况,对统筹全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排水防涝工作、推行排水“一张网”等工作造成较大阻碍。条例第二十二条重新梳理并明确了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验收时,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镇街排水管理机构,方便后期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

五是设施移交阶段。排水设施移交是连接建设与运维的核心环节,本质是将“一次性工程”转化为“可持续公共服务”。其意义不仅在于责任划分,更对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降低长期成本有重要意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公共排水设施相关国家标准的,相关接收单位应当接收。与此同时,为了将移交流程制度化,本条还规定了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工作指引,明确公共排水设施移交要求、移交程序、移交材料等内容。

六是设施运行与维护阶段。运营维护是排水设施得以长效运行的核心保障。对于权属不明的公共排水设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管理。对于正在运行的公共排水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市排水主管部门需划定并公开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建设单位则需联合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制定保护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并提供便利条件,配合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开展维护。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评价标准,统筹指导镇街对运营维护单位实施监督;镇街则需要定期核查设施运维情况,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公开监督评价结果。


编辑 陈雪琴 二审 韦多加 三审 向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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