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助力我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充分激发县镇村发展活力,加快形成良田比较集中、村庄布局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生态健康优美的土地保护利用新格局,为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力争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2020年相比下降15%,形成长效稳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模式,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县城城镇化率大幅度提升,田水路林村全要素、全周期、全链条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平衡更加协调。
二、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实施
(一)健全县镇村规划体系。推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精准落地实施,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引入未来社区理念,打造一批现代化县城示范样板。加快编制实施镇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详细规划深度镇村联动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分类有序按需编制村庄规划,细化整治地块和整治措施。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对涉及空间利用的水利、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上做好统筹。
(二)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和扩展倍数不扩大的前提下,可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适应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空间范围及“三区三线”数据更新等信息,及时按程序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执法督察依据。
(三)健全项目化管理机制。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行项目化管理。在深入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潜力调查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划分实施单元,综合确定项目选址,建立落图斑、带位置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根据项目性质及成熟度等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整治目标、任务、项目安排、空间布局、实施步骤、资金来源等,逐级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年度有序实施。“三区三线”局部优化调整、零星分散低效用地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内容,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统一纳入实施方案,打包审批、统筹实施。各类子项目依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等程序,对属于同一行业主管部门且具备统一施工条件的子项目,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多审合一”制度创新,可进行合并立项、统一招投标。
三、推进农用地整治
(四)实施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用地整治项目优先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实施,推进现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及山尾、田头土地复垦或提质改造,建成一批“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集中连片耕地。探索推进“林耕置换”、“多田套合”综合整治。确需对少量零星破碎、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优化调整的,应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先补后调、质量不降、数量不减”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严格踏勘论证,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集中布局,确需调出围合范围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系统推进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等工程,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建后管护和保护利用。统筹开展秸秆还田、酸化耕地和盐碱地治理,推进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持续提升耕地质量。
(六)促进耕地长期稳定高效利用。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力度。分类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稳妥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统筹建设一批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集中连片耕地周边按照一定比例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四、推进村庄用地整治
(七)推进村庄用地优化布局。结合县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根据村庄分类,合理优化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稳慎推进人口流失严重、空心化程度较深的村庄集聚,对于群众确有需求的,可引导其将分散居住、基础设施保障不足或低洼易涝、有地质灾害避险需要的零星房屋搬迁到村庄聚集区,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防控。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空心村、零星建设用地等盘活利用,对村庄内空闲土地可结合整治工作进行腾挪优化。探索结合装配式建筑试点等工作推动零星农村居民点集聚、农村集中建房,涉及拆除群众住房的,确保先安置、再拆旧,完善多元化安置补偿机制,确保搬迁村民户有所居。严禁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管理规定,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村民住宅选址同时符合“一户一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与现状农村居民点相邻成片、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河湖管理范围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规划管理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维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推进“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治行动,大力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依规稳妥推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稳妥有序推进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进城落户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结合村庄用地整治,统筹推进农房风貌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新增农村建房原则上不得削坡建房,确实不可避免的,应同时落实边坡防护要求,并与房屋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九)保障乡村振兴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文旅设施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应保尽保。选取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整县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试点。改革完善征地留用地制度,推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开展复合利用,合理发展农家乐、乡村酒店、森林人家、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五、推进产业用地增效
(十)大力推进低效工矿用地整治集聚。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县域产业布局,大力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升级改造,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集聚。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废弃矿山综合利用,发展旅游、体育、康养等生态产业。
(十一)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整治。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处置利用,优化实施“三旧”改造,分类推进城中村、城镇老旧小区等更新改造,充分运用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土地置换、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政策,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集中连片整治。建立健全“人地挂钩”机制,结合低效用地整治强化县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等空间保障及用地供给,提升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托育、文旅体育、社会福利和社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落实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
六、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十二)绿化美化城乡生态空间。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实施林分优化、林相改善,“点线面”、立体式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全域推进绿化美化提质增效。可通过异地补划方式,将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现状耕地逐步调整到生态保护红线外。鼓励将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原有零星建设用地按规定恢复为林地、草地、湿地等生态功能用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绿化工作。高质量建设万里碧道、绿美碧带,形成互连互通的绿美生态网络。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
(十三)加强重要生态空间综合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筑牢生态安全格局。重点推进蓝色海岸带和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国家级和省级“山水工程”实施、红树林营造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综合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指标盘活山地资源。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实施“生态修复+资源利用+产业融合”模式,加强生态产品策划,打造更多高品质生态产业项目。
七、推进体制机制集成创新
(十四)完善整治形成的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和挂钩机制。建立用地“指标池”制度,整治区域内通过土地整治腾退、增减挂钩、生态修复等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含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由政府管理,重点支持拆旧建新,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需要后的节余部分,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在省内统筹使用。珠三角地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存量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等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管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挂钩,支持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对口帮扶地区按规定协商调剂有关指标。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指标交易、作价入股等方式与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反向飞地”。
(十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投资、省相关专项资金或专项债券资金。探索研究由省市收购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形成指标的路径,支持拆旧建新。涉及农民住宅建设、县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十六)合理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项目为依托,可依法依规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入股、国有企业统筹、社会主体自筹、多主体联合筹措、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设立“百千万工程”专项基金,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百千万工程”专项工作。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衔接,完善各类指标交易规则,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整治产生的生态产品积极参与碳汇交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将公益性项目和关联性较强、可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打包、“肥瘦搭配”统筹实施。注重把控资金平衡,不得违法违规提供财政资金偿还担保、承诺,防止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七)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通过公开程序参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规定享受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特许经营等政策支持并保障合理收益。
(十八)完善激励机制。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成效纳入“百千万工程”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整治地区给予差别化资金奖励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后,省级按照5︰1的比例奖励有关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及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严管厚爱激励基层干部积极改革创新、主动担当作为。
八、保障措施
坚持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省“百千万工程”指挥部成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强化工作协同和政策集成,加大规划用地、乡镇建设、农村管理、产业招商、财政奖补、金融服务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托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合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广泛宣传推广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效,强化典型带动,打造一批典型项目和精品工程。坚持立足禀赋条件,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大呼隆”、一哄而上,为整治而整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外出人才、“三师”志愿者等作用,依托各级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加强整治工作全过程跟踪指导,营造全社会协同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编辑:王可荣◆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