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中山日报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森林高火险期,即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假期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违法处理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19”或“12119”报警。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编辑:龙慧◆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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