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中山市司法局去年启动对原《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中府〔2016〕71号)的修订工作。4月2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中府〔2023〕54号)(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颁布并施行。
基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新修订的《规定》共有五章、三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因机构改革的原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体调整为市司法局。
二、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分级机制以及决策承办单位前置合法性审查责任与要求。明确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前置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三、修订合法性形式审查的要求及合法性审查时限。明确市司法局审核认为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同时,将审查时限修改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明确在决策承办单位前置合法性审查以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在前置合法性审查及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均可以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法律研究和论证。
五、明确市政府办公室的职责。明确市政府办公室对提请市政府决策研究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件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明确违反本规定的具体情形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编辑 蓝运良 二审 周振捷 三审 岳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