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4-07-23 来源:中山+

记者7月23日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困难家庭补助的覆盖群体,完善了审核认定条件和改造条件,适度调整了住房改造补助面积,优化完善了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流程等,让中山困难家庭救助政策更加有温度、有力度。

扩大了困难家庭补助覆盖群体

《实施办法》共9章37条,明确了住房改造部门的工作职责、补助对象、改造方式、资金来源、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和管理、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改造。上述四类困难家庭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帮助其提出住房改造申请。申请该补助的困难家庭住房状况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是困难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危房。

二是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若困难家庭成员对其他住房享有继承权,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屋鉴定结果对该住房实施改造。

三是困难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1人户低于20㎡)。困难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由镇街民政部门统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村(居)进行查询核验。

在补助对象方面,对比原住房改造政策,《实施办法》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也纳入了救助补助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家庭唯一”“无房”等方面的审核认定条件,还明确了困难家庭对其他住房享受继承权的认定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了4种情形是不纳入改造范围的:

一是困难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超过1栋(套)。 

二是已实施过新建或拆旧重建住房改造的困难家庭(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且未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除外)。

三是镇街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养的困难对象。

四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困难家庭。

住房改造兼顾“无障碍”“适老化”需求

《实施办法》明确了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方式有维修加固、拆旧重建(空地新建)2种方式,镇街可根据困难家庭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住房改造。其中要求——

对B级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对C级危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

对D级危房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同时规定,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困难家庭无意愿拆旧重建或维修加固的”和“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1人户低于20㎡)的,但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控规、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两种情况,镇街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优先通过闲置农房安置、租赁安置、公租房、集中供养、亲属赡养等方式转移安置住房困难家庭,或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困难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实施办法》还适度调整了住房改造补助面积。将原住房改造政策中的“4人家庭及以上”细化为“4人家庭”和“5人家庭及以上”两类补助家庭类别。即——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

4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75㎡。

其中,1-2人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人均不超过15㎡。3人及以上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不超过45㎡。

《实施办法》同时增加了“新建房屋可预留扩建接口,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等人性化举措。《实施办法》还要求对有残疾人的困难家庭应该考虑残疾情况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改造;对有老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老人情况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改造等。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实施办法》>>>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朱晖   三审 向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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