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记者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中山市政府日前印发了《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办法》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适用范围进一步放开,即无需提交证明文件,只需申请人承诺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018年以来,中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方面不断松绑。此次《办法》推行“商事主体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住所登记新模式,通过“五个放开”,进一步便利各类创业者登记经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住所申报。《办法》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不再设置行业限制。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是集群登记。在适用法人企业的基础上,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申请集群登记,并取消行业限制;仅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亦可申请集群登记。
三是“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可以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可以申请“一址多照”登记。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适用范围进一步放开,取消行业限制。
四是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适用范围进一步放开,取消部分服务业的行业限制,不再要求提交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改由申请人承诺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五是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全面放开,无需产权人声明或登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