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市政府近日印发《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1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办法》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适用范围进一步放开,即无需提交证明文件,只需申请人承诺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018年以来,中山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方面不断松绑。此次《办法》聚焦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围绕“普遍放宽、重点保留、难点加强”的改革思路,推行“商事主体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住所登记新模式,通过“五个放开”,进一步便利各类创业者登记经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为例,此前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办法》进一步放开适用范围,取消部分服务业的行业限制,不再要求提交证明文件,改由申请人承诺“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此外,市民邱先生对同一住所多次登记的情况曾进行问询:“我有一座房子,原来注册过一家公司,但是这家公司停止经营已有两年时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问我的房子还可以注册公司吗?”对此,《办法》予以明确,该房子不仅可以注册公司,而且邱先生无需产权人声明或登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