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印发《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变更及终止、责任监督管理等事项,确保我市在高龄津贴发放工作中规范操作、精准发放和高效便民。
据悉,我市早在2011年就印发《中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2011年1月起,中山开始为8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期间,津贴标准曾作出调升,目前我市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标准是: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500元。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老年人的消费支付能力,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据悉,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津贴发放程序,推进政务服务“指尖办”,积极引导网上申报预审、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群众办事纸质材料免提交。其中提到,高龄老人津贴应由政府部门通过数据交互共享获取老年人信息。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领取津贴的银行账号,即可完成申请。年满80周岁前已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老年人,从其年满80周岁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年满80周岁后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供银行账号的老年人,从其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办法》还明确了津贴发放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当老年人个人信息变更时、死亡的、户籍在市内迁移或迁出本市的,需在15日内主动通过村(居)委或直接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当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如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信息的,将暂停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核实后于次月终止或一次性补发暂停月份的高龄老人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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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
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