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山市民政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的《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社会组织扶持申报项目的资助标准以及资金的开支范围进行修订完善。
据悉,《管理办法(修订)》分为七章共二十二条。其中第三章规定,主要从九个方面对社会组织开展相关项目进行扶持,包括扶持上一年度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项目或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其中获得3A评估等级的资助1万元,获得4A评估等级的资助3万元,获得5A评估等级的资助5万元。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重复参评,且评估等级不变或下降的,不予资助。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扶持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扶持社会组织提升自身能力建设。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诚信建设。扶持各镇街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设立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每年市民政局将根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以及数量,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
同时,《管理办法(修订)》还规定了社会组织申报扶持项目的资格条件: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在申报专项资金前两年有参加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因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申报时没有因各种不良行为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该项目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报,同一个项目不能多头重复申报。
据悉,新修订办法一是结合近年来社会组织扶持申报项目的经费来源、项目实际支出等情况,对社会组织扶持申报相关项目的资助标准以及资金的开支范围进行修订完善,如将“择优扶持最高额度由项目经费总额50%”调整为“项目实际支出/净支出50%”,增加“项目允许部分小额现金(1000元以内)支出,大额现金支出不予认定”“开展培训、讲座等活动项目,培训费及师资费参照《中山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定额标准扶持”“各镇街向市民政局申报扶持资金时有项目明细资料”“各镇街扶持资金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档案,记录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资料、拨款数额等”相关表述。修订后的新办法更有利于促进中山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