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男子周某醉酒驾车在港口镇因发生单方事故被港口交警查获,2022年1月被判处拘役45日、缓期三个月执行。未料2月15日晚,周某又因醉驾被港口交警查获。由于系再犯,周某将被依法严惩。
2月15日,元宵佳节当晚,港口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部署,在辖区设立多个执勤点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
当天21时57分许,在港福路中心小学后门对开路段,执勤警员看到一辆粤H号牌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行为异常,当即截停检查。其间,民警发现驾车男子周某满身酒气,遂依法对周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达20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周某明交代,当天晚上他和朋友在港口壹加壹三楼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三罐啤酒,被查之前虽然明白酒后不能驾车,却仍抱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回家。
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发现周某曾于2020年9月驾车经港口镇阜港公路大南沙大桥中间处时,发生单方事故,后经鉴定事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mg/100ml,属醉酒驾车。今年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拘役45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吊销驾驶证。
未料缓刑期还没过,周某又因醉酒驾车被查。2月17日,检验结果显示周某二次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5.54 mg/100ml,周某将被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