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怎么算?你关心的这些问题,有答案了
发布时间:2022-03-16

近日,中山再次进入紧张的战“疫”节奏。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封闭隔离或居家办公,工资报酬怎么算?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和获得经济补偿?3月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这些员工和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工作时间外出做核酸,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接种疫苗,属于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而参加的社会活动,故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外出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者接种疫苗期间的工资。

因疫情职工无法上班,工资或休假怎么算?

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对企业安排未能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照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因疫情管控小区封闭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 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职工拒绝做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隔离,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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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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