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为市民提供指引之余,运用法治手段和制度力量,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让文明之“法”化于心、践于行。
《条例》共分为六章,总共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规范与倡导、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创建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第三章针对以往文明创建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列举了五大方面不文明行为,形成重点治理清单。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
重点治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公共建筑设施乱写乱画乱贴、占道经营等。
◆促进公共卫生方面
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等。
◆交通出行方面
重点治理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车窗抛物,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等。
◆社区生活方面
重点治理楼道堆放杂物、遛宠不牵引、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等。
◆网络电信方面
重点治理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等。
《条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探索教育先行、以劳代罚的做法。
◆对于违反《条例》实施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条例》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配套了“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并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中山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陈伟祺
◆编辑:蓝运良
◆二审:魏静文
◆三审:查九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