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消息,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中山港、小榄港、黄圃港、神湾港)进口。
《通知》明确,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通知》还就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权责进行了明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进口备案,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中山市药品进口口岸开通后,将大大缩短物流周期,降低药品进口成本,提升相关企业进口药品的积极性,还将在降低民众购药成本等方面起到积极影响,助力中山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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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记者 徐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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