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如何奖励?不文明行为怎样处罚?听听部门回应
发布时间:2022-05-15

5月13日上午,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宣传部主办的《周五民声直播室》节目,邀请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张忠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和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陈飞国做客节目,围绕《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背后的意义、亮点等话题与市民进行互动交流。


▲5月13日,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客《周五民声直播室》节目,解读《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据张忠诚介绍,《条例》的出台,弥补了中山市在文明行为立法方面的空白,不仅对制止不文明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和执法底气,还能更好地推动市民自觉践行文明行为、争做文明人,也为中山市营造健康发展、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互动交流中,有市民提问,以后会不会奖励文明行为?张忠诚表示,接下来中山将建立文明行为激励机制,编订文明行为激励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将单位和个人的文明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推荐积极倡导和践行《条例》的文明典范参与“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荣誉评选,获评者在积分入学等方面可给予适当加分,在坐公交车、观看电影、游览市内景点等方面给予优惠。

还有市民提问,市民如果没有遵守《条例》,会被处罚吗?冯镜华回复,不文明行为不等同于违法行为,有些行为达不到应受行政处罚的程度,只能进行教育、劝阻。既是不文明行为,又是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妨碍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执法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李鑫
◆图:受访单位 提供
◆编辑:蓝运良 
◆二审:曾淑花
◆三审:陈浩勤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