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出租厂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租方、承租方均受罚!
发布时间:2022-05-18

长期以来,在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为追求租赁效益快速回报,往往“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一包了之,只租不管”的现象,从而放宽对承租人的资质审查,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

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和出租方安全生产责任,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从“被动应急”变为“主动预防”,今年以来,民众街道深入开展“安监1710”行动,落实“一案双罚”,严惩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2年1月25日,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新平村番中公路侧第1卡的塑料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该店铺的业主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企业和出租方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出租方处以罚款25000元。

【案例二】

2022年2月8日,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对番中公路红番茄围墙边用地的厂房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承租该厂房的公司存在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厂房出租方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当即责令该企业及厂房出租方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5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厂房出租方处罚款10000元。

温馨提醒

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及出租方:生命只有一次,安全生产没有任何侥幸。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学法、守法,积极组织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稳定发展。出租方要加强对承租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履行房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同时,与承租企业一起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力以赴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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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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