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记者从市城管和执法局获悉,近日,由该局办理的沙溪凤凰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该案涉及的张某某等赔偿义务人,包括土地转租者、土地承租者、违法运输生活垃圾者、协助违法倾倒生活垃圾者等人员,为牟取暴利,先后非法占用中山市沙溪镇凤凰山土地30余亩,私自出租给他人用于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建筑垃圾,并雇人管理场地且协助非法填埋面积近2万平方米。经评估,倾倒的固体废物含有汞、铅、铜等多种金属且均已超过对照点检测数据平均值,造成凤凰山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修复费用超过100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各承租人对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对各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13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修复后的凤凰山。
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应赔尽赔,是中山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自中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以来,市城管和执法局从探索启动中山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到全面铺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理案件涉及赔偿金额已达6000多万元。
市城管和执法局表示,将继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同时,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工作原则,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市民尊法学法守法,大力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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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冯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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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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