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三角大队获悉,该大队依法对辖区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某健身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停产,并处人民币罚款叁万贰仟元整。同时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经消防监督检查,对该企业存在重大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失信行为扣10分信用积分。
据悉,这是中山市首家因消防安全不过关被扣除社会信用分10分的案例。
▲目前,该健身会所已停业整顿。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柯颂 通讯员 周梓焮
◆图:通讯员 提供
◆编辑:蓝运良
◆二审:朱晖
◆三审:查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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