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了解到,《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已于6月23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种途径:新引进、本土培育和直接认定,设置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等奖励政策,并能享受用能保障、直通车服务、保护合法权益等多种服务。
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实施办法》指出,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分为三类,具体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均应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总部企业奖励政策包括:落户奖、认定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入学服务、购房支持、金融支持、用地支持、一企一策等。其中,落户奖针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包括效益奖和一次性奖励。认定后前三年,按照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的50%给予奖励。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亿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等。
对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人才奖方面: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据悉,中山将为总部企业提供暖心服务,包括: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及其上下游重点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依法有效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受到轻微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总部企业,可按规定简化流程、尽快移出。此外,还有绿色通道服务、直通车服务、暖企服务等。总部企业认定实行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总部企业资格因故取消,将不能享受相应的扶持措施。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黄启艳
◆编辑:侯海影
◆二审:曾淑花
◆三审:陈浩勤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