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首例“自洗钱”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中山日报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中山市公开宣判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手机微信为通讯工具,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为了“洗白”自己的犯罪所得,利用其亲属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再将毒资转移到其本人微信账户以改变毒资性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根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规定,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

千万不要认为帮亲戚、朋友“办张卡”“走个账”是小事,如果明知他人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因为碍于面子,或者贪图蝇头小利而提供账户,就可能构成洗钱罪,轻则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则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章遐
◆编辑:蓝运良 
◆二审:朱晖 
◆三审:岳才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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