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等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该局制定《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清单》主要将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良行为,包括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取邀请招标等。
第二种为投标人和其他人员的不良行为,包括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表示,如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存在清单内不良行为的,除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对查实的不良行为按照《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予以扣分处理,并在诚信平台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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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李红 通讯员 卢岚
◆编辑: 侯海影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徐小江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