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办法》指出,三乡镇政府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财政贴息,鼓励和引导优质企业更好运用金融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缓解资金压力,全力助推三乡镇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乡镇城市建设风貌。
《办法》明确,贴息对象为在三乡镇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规上限上培育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因业务发展有明确融资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向三乡镇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取得人民币贷款支持,及已获得“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助保贷)”扶持补贴的规上限上培育企业。
贴息标准分为两项,不可同时申领。第一,成功纳入《三乡镇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的小微企业,获得镇内银行融资贷款,向三乡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后一年内成功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按申报期限内实际支付银行利息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次数为1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二,获得“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助保贷)”扶持补贴的三乡镇规上限上培育企业,三乡镇政府按市级扶持补贴金额1﹕1进行配套。
规上限上培育企业指达到三乡镇规上限上培育企业标准,并已纳入“三乡镇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库”的三乡镇内企业,包括工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四大类型,具体为: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2000万元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75万元—500万元的零售业单位,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单位。《办法》补充明确,以上三类企业若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营业额代替。其他服务业指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2000万元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750万元—1000万元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375万元—500万元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徐世球 通讯员 袁旺
◆图:通讯员提供
◆编辑:曾淑花
◆二审:蓝运良
◆三审:陈浩勤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