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七项法定职责?罚款48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19 来源:中山日报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近日,市应急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辖区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罚款4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教育一批、警醒一片”,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水平。


▲火炬区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据了解,今年3月2日,中山市某公司发生了一起2人高处坠落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范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范某处以48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市“65条”细化措施,火炬开发区采取多种措施并行,结合各行业领域,各主要部门主动出击,并调动辖区内的社区、小区、区属集团公司安全办人员力量,由市应急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牵头组成12个小组,按照“找准一个人、落实七件事”工作要求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面谈,认真核查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落实情况。截至目前,火炬开发区已完成对1169家主要企业“安监1710”专项行动核查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文:记者 陈伟祺 通讯员 程晓铭
◆图:通讯员 提供 
◆编辑:蓝运良 
◆二审:陈彦 
◆三审:吴森林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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