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中山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安委会出台《中山市关于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的最新措施。
《通知》明确——
要坚决落实监管台账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管和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行业有限空间台账,动态更新、管理。
◆镇街要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辖区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党委政府每季度要专题研究有限空间安全工作。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对有限空间分级分类,细化深化管理措施,加强演练,强化沟通,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要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法定七项职责,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关于重大风险源安全生产责任包保制度,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七项任务:
◆建立健全并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有限空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有限空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
要坚决落实有限空间“七个不准”作业规程。
◆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
◆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没有监护不准作业;
◆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
◆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之一审批不准作业;
◆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要坚决落实全流程监督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依法严查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压实建设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履行有限空间监管责任,防止层层转包导致安全生产责任悬空。
◆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纳入接受其作业指令的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全程监管。支持和鼓励内部员工积极举报有限空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推行有限空间作业“两把锁”管理机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持一把锁,各自拿钥匙,施工前开锁,收工合锁。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有限空间台账通过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坚决落实失职追责。
◆加大事故前危险作业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核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涉事企业,限制其在中山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限空间释义】
有限空间,别名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定义
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体积足够大,人能够完全进入;
(二)进出口有限或者受到限制;
(三)不是设计为长时间占用空间;
(四)有人员进入的可能和需求。
有限空间安全隐患
(一)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易燃气体的积聚和缺氧等,此特点是造成有限空间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又以硫化氢为常见,所以在进入有限空间前首先必须保证该空间内有足够的无害的空气;
(二)对于某些有限空间,内部构造的复杂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内部固有风险产生危害时,人员不便于逃离或救援的,是其主要危害机理;
(四)机械运转部件之间的空间不属于有限空间。
有限空间事故特点
(一)作业人员没有认清有限空间的危害性,这是有限空间事故高发生率的根本原因;
(二)监护、救援人员相关知识的匮乏;
(三)适用救援设备的缺失。
有限空间分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封闭式粮仓、料仓等;
(四)冶金企业非标设备:高炉、转炉、电炉、矿热炉、电渣炉、中频炉、混铁炉、煤气柜、重力除尘器、电除尘器、排水器、煤气水封等。
◆中山日报社编发中心
◆编辑:曾淑花
◆二审:朱晖
◆三审:程明盛
◆素材来源:中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