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公益植树总数达274棵,树种是易于生长的白玉兰树,分别种植在沙溪镇的17所中小学、幼儿园内。”近日,沙溪镇虎逊小学操场旁,沿墙新种的16棵白玉兰树生机勃勃。据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张奕彤介绍,这是对造成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的两家企业采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措施,“以植代偿”推动生态修复,也是中山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
▲本次公益植树的树种是易于生长的白玉兰树。 记者 闫莹莹 摄
2022年6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沙溪镇因生产废水超标违法排放,造成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的两家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市镇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企业就赔偿事宜展开沟通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晰,损害依据、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两家企业当事人最终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
9月27日,案件实施合同签订完毕,超标违法排污的两家企业将以替代修复方式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10月8日,相关环境损害赔偿费已赔付到位。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意见,两企业需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中山市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积极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履行事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以替代修复方式在沙溪镇域内开展公益植树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月15日,相关环境损害赔偿费赔付到位,并用于购买树苗,在沙溪镇内包括溪角中学、濠涌小学、虎逊小学、云汉小学、龙头环学校、圣狮小学、若贝尔幼儿园等17所中小学、幼儿园内公益植树274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选择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企业起到环保警醒作用,提高了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让企业意识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影响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说。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例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这次教训,我们企业也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未来的生产活动中加强对生产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污染物排放达标。”企业方负责人表示。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蓝运良 三审 陈浩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