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偷排,总磷超标2439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日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及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就一起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11月7日,该企业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5064元,该案是三乡镇成功磋商的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2年5月6日,三乡镇平南村钰海绿洲小区居民发现平南大坑河受到污染,河水呈现黄绿色。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上游河段相关企业进行排查,发现一家五金塑料制品厂内的废水收集池中存在黄绿色的废水,且废水收集池底部明显存在暗管偷排设置。
▲第三方检测公司正在进行采样检测。图由通讯员提供
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厂废水收集池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废水外排口中的化学需氧量为5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128mg/L、总磷为1220mg/L,以上污染物都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限值,其中总磷最大超标倍数是2439倍。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厂进行立案并移交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事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及三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损害依据、赔偿责任、履行方式等与该企业进行磋商。最终,企业同意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5064元,并于11月7日全数缴纳了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更加注重环境管理,切勿触碰环保法律底线。企业一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会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见习编辑 赖彤瑶 二审 朱晖 三审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