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喜欢饲养宠物,宠物经营、美容等店铺数量随即增加,它们如果未取得动物诊疗资格和兽药经营资格,是不能开展相关经营性活动的。5月30日,记者从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日前该局相关科室接到有关宠物经营店铺非法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和非法经营兽药的投诉增加,因此加强法制宣传迫在眉睫。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需要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兽药需要取得许可。《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目前市农业农村局已通过“中山市商事监管平台”查找了全市已进行工商登记的197家开展有关宠物业务的商家,向其法定部分代表人发送了相关普法信息。
编辑 陈雪琴 二审 朱晖 三审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