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如火如荼,管线迁改已成制约交通建设发展关键因素之一。6月12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该局出台了《中山市公路工程管道(网)迁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1998年1月1日之前埋设的管线为历史管线,可进行补偿;积极配合公路工程建设迁改的管线产权单位,可获得迁改奖励,最高奖励达2000万元。
四种情况可获迁改补偿
根据《暂行办法》,石油管道迁改被纳入了适用范围,石油燃气管道配合迁改的责任和义务也被进一步明确。另外,根据要求,因配合拟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而产生的管道(网)迁改费用,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历史管线的认定标准。根据公路法实施时间,认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埋设的管线为历史管线,可进行补偿。
可进行管道(网)迁改补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
◆埋设管道(网)在前,现有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在后;
◆埋设管道(网)时在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
◆199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由管道(网)产权单位提供相关建成时间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历史管道(网);
◆于1998年1月1日后建成,已办理路政许可,未签订路政合同(协议)或路政合同(协议)未明确迁改事项的管道(网)。
迁改奖励最高2000万元
《暂行办法》还拟定了奖励机制。据介绍,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道(网)迁改计划,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征拆办备案。管道(网)产权单位在经备案的迁改计划前完成管道(网)迁改,管道(网)产权单位报送相关完工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适当进行迁改奖励,奖励上限值为2000万元。
具体奖励办法要求如下:
◆按《暂行办法》可补偿的管道(网)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审核后的预算费用的10%作为奖励费用;
◆按《暂行办法》不予补偿的管道(网),如已办理路政许可手续,按建设单位审核后预算费用的10%作为奖励费用:
◆按《暂行办法》不予补偿的管道(网),如没有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不予奖励。
编辑 曾淑花 二审 蓝运良 三审 吴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