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广东省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中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获得表扬。
记者了解到,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后,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案件监督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促使该案及时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诉前调查,确保刑事追责与生态修复同步推进。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道,涉案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废水,持续时间长,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符合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建议适用惩罚性赔偿(指对具有主观恶意的侵权行为人在一般赔偿之外进行加重赔偿的惩罚)。该检察建议得到了生态环境部门采纳。
经鉴定评估,涉案企业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126.87万元。检察机关通过全程介入、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终促成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签订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共362.61万元。目前,该企业已履行协议缴纳全部赔偿费用。中山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正在组织编制水环境综合治理修复方案,计划开展替代修复。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广东省首宗经由磋商促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和经验借鉴。
专家表示,涉案企业长期偷排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恶意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此外,适用惩罚性赔偿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不法行为,以惩促改促防,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制度优势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编辑 周振捷 二审 朱晖 三审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