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自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目前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6宗,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居全省前列;并且创新工作方法,在全省实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率先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率先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就是要为人民保护好绿水青山、守护住金山银山,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损害担责 增强人民获得感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此后不久,中山市就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

自2021年起,中山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紧压实各镇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责任,确保改革工作由市级向镇街全面推进。2021年7月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中山市拿出“举报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的举措,并在全省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独立系统,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搜集提供了支持。

为建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长效机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先后推动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范围、实施主体、执法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索赔、修复监督、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形成相对系统、完整且具有中山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中山市首宗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凤凰山非法倾倒案件中,被告非法倾倒填埋1.9万平方米,共计2.4万吨废物,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文等8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35余万元;在中山市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该公司非法排放污水2.7吨、污泥20.7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371万元。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评述说:“上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质上损害的都是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的出现就是为群众追讨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方式。这一政策也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有威慑作用,让企业谨守‘环保线’,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全省首个地市损害赔偿相关专家库在中山市成立。

简易程序 创新流程讲时效

在近年来的实践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积极思考和创新,探索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中山路径”,在全省范围内创造了本文开头所提及的“三个率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度探索创新的系列举措让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往前迈进一大步,也进一步让“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得以破解。

该负责人说:“在简易程序实施之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之后要通过鉴定评估,对鉴定评估机构有很高要求,采样、人员配置等程序下来,鉴定评估需要用时半年以上,再加上后续程序,大概要一年左右才能办结,而且鉴定机构的费用也很高。”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多数具有处置周期长、评估门槛高、赔偿磋商难等特点,案件索赔又急需效率,因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创新从实际出发,在全省率先提出并实施了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通过专家出具意见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方案,减少了中间繁琐的流程,能够更高效地完成鉴定评估相关事宜,平均在两个月内就可以办结一个案件。”该负责人表示。

为推动简易程序顺利推进,中山市还聘请了42名省、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为案件相关情况鉴定提供了强大的科学和技术支撑,一般只需3位专家共同出具意见,案件就可以实施简易程序办理。

2021年11月,中山市办理了全省首宗启用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的案件——中山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这一案例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从启动鉴定评估工作,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涉案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再到双方就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达成一致,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便捷了办案程序。

对于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环境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又首次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不法行为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其痛到不敢再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小榄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

部门联动 构建环保大格局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也在不断摸索经验,最终建立起市生态环境局为统筹单位,中山市检察院、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参与的模式,共同构建“大环保格局”。

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执法人员介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损害赔偿程序之后,需要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需要足够的基础性资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执法中调取的资料有时又不足以完成评估资料的获取,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例如,2021年10月,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发现南头镇一区域水质明显异常,排查溯源后发现某家公司存在偷排行为,废水中的重金属超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经鉴定,该公司偷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1268716.09元。

在之后办理此案件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与当事人进行磋商,顺利推动案件进展。该公司从被发现偷排废水,到最终案件办结当事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用时约半年时间。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周怡介绍说:“侦查机关获取到相关证据后,发现了该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并将该线索移送至我们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发出诉前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就提出需要更多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我们就把刑事案件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为其开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了有力协助。”

周怡和同事先后两次来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为该案件办理提出索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意见,并在磋商会上发表了该意见。两次磋商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除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外,还要承担2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

2022年1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搭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通过8大衔接机制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力。当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选并汇总制作案件清单,即向检察院报送了1128条线索。

铁军“柔情”  处罚也要“有温度”

如今,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实施相比2021年已成熟很多,但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实施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依旧是目前该项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

“我们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服务经济发展,对待企业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恰当措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相关负责人说,“一般不涉及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减少企业负担。涉及刑事的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修订《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各领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追尽追。

此外,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制定修复监督相关制度,落实修复工作。其中,小榄镇和三角镇的两块污染农用地块正在修复进行中,后续将尽快恢复土地用途。

特别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罚作出调整,体现了环保铁军的“柔情”一面。

2022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沙溪镇有两家企业生产废水超标违法排放,造成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认两家企业当事人需要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

此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商议,决定采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措施,让企业“以植代偿”,既能达到修复环境的目的,又让他们成为生态修复的践行者。

最终两家企业在沙溪镇的17所中小学、幼儿园内种植了274棵白玉兰树。如今这些白玉兰树已生长得生机勃勃,既美化了校园,也对污染企业起到了应有的教育作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说:“这体现出环保工作既要守原则又要有温度,接下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也将在现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加强案件线索筛查,做到有案必查、应赔尽赔,抓好落实,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


编辑 侯海影  二审 黄廉捷  三审 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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