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非法委托与承揽、错误的改造设计、混乱的施工管理及临时拼凑的拆墙作业人员等多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的房屋坍塌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7月12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188号的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辅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参加,并聘请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参与调查。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查明了事故企业和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无任何加固及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拆除了底层六开间的全部承重横墙和绝大部分内纵墙,致使上部结构传力路径中断,二层楼面圈梁不足以承受上部二、三层墙体及二层楼面传来的荷载,导致该辅房自下而上连续坍塌。
事故调查组认定,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安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组织施工、违法发包和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旅馆业经营,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苏州出彩装饰建筑工程公司违法承包、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违规施工。
同时认定,苏州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对改建装修工程实施阶段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存有漏洞,对装修拆墙作业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等行为失查失处;
吴江区公安部门违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吴江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群众举报事项不规范;
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松陵街道落实“两违”专项治理行动不扎实不彻底,对既有建筑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对酒店装修拆墙作业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违法发包等行为失管失处;
吴江区未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两违”专项治理工作不力;
苏州市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决策部署不够到位,对相关部门责任落实监督不够。
▎25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根据省委要求,省纪委监委迅速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与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的7名责任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这是一起涉事酒店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情况下违法装修野蛮施工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背后存在酒店老板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相互勾结、谋私贪腐问题。
江苏省公安机关对四季开源酒店实际控制人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安新、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移送起诉。
江苏省委责令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刻检讨,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2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
其中,给予吴江区委书记李铭、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国荣通报批评,给予吴江区原副区长朱建文政务记大过处分;
对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杨福民,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
对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宋坤法,以涉嫌受贿罪移送司法机关。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7人)
1. 王安石,四季开源酒店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2. 王安新,四季开源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3. 王安根,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4. 李博,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5. 丁平,苏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开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6. 郭相波,为事故建筑装修工程提供设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7. 刘志刚,事故建筑墙体拆除作业承包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诉。
二、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25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9人)
1. 赵粉强,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2. 沈跃华,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3. 华磊,吴江区松陵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沈建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陈琦,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 邱全明,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 朱建文,吴江区原副区长(现任吴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 王国荣,吴江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9. 李铭,吴江区委书记(副厅职),给予通报批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9人)
10. 陆士春,吴江区松陵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 杨福民,吴江区房产管理处房屋安全鉴定科原科长(现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12. 陈小华,原吴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吴江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任,现任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3. 沈旋,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兼房产管理处主任(现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 翁洪方,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
15. 凌菊明,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6. 桑小剑,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建议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鉴于其已因受贿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责。
17. 陈宇威,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 王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三)公安机关(4人)
19. 宋坤法,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现任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运西中队(运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员、一级警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20. 周孝中,吴江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 许跃荣,吴江区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现吴江区公安局享受正科级待遇),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由四级高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由享受正科级待遇降为二级警员待遇。
22. 沈卫东,吴江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城市管理部门(3人)
23. 史方东,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四级主办,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职务,由四级主办降为二级行政执法员。
24. 周斌,吴江区松陵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5. 沈兴华,吴江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法制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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