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头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违规存储液化石油气26瓶,装有约950KG的液化石油气。
消防部门介绍,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存放位置环境不符合有效防火分隔要求,现场无基本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泄漏或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该单位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由陆某负责,其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陆某处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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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通讯员:吴道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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