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日前,南头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南头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本案中天津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支队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吴玉珍◆二审:陈吉春◆三审:周亚平